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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水环境的保护。根据我省陆地的特殊性以及森林的覆盖情况,加强水源保护区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南渡江、昌化江和万泉河三大河流为主的城市水源流域综合整治,不断改善我省地面水环境质量。
  (二)加强水源周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管理。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有可能导致水质恶化的工业、农业和旅游开发项目;对不符合水源保护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水源保护区周围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科学论证证明项目的建设能保证饮用水质安全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三)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建立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公报制度,对城市水源水质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各市、县要制定改革和提高城镇供水水质的保障计划,提高水质检测能力,保障市民饮水安全。海口、三亚两城市,要在2002年底以前,建立实施供水水质旬报制度。其他设市城市,也要建立城市供水水质月公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技术业务指导,对其供水水质定期抽检,防止二次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对全省城镇供水水质监测、公报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资金保障渠道。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并通过节约用水来控制和减少污水排放量,从而降低污水处理费用。在目前建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筹措渠道;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推广适合我省地域和环境特点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着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海口和三亚以及其它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五、加快城镇供水体制改革步伐
  (一)积极引进城市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水源地建设、节水技术改造、污水处理及其回用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政策,对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
  (二)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对水污染的治理。要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所有设市城镇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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