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发展规划,力争在2005年前完成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实行分区管理,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江河流域的森林覆盖率,切实保护好现有水源林,在江河湖库流域两侧范围内开展人工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涵养水源能力。
(三)对规划确定的地表水源集水区域或地下水补给区域,要按照生态省建设战略要求制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水环境污染,确保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对工艺设备落后、耗水量大、污染严重、效率低、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淘汰。
(四)坚持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的用水原则,将城镇地下水作为城镇的备用水源。对有公共供水能力的城镇,特别是在供水管网已经覆盖的范围内,严禁新建取水井开采地下水;对已有自备水源的取水井,要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严格限制地下水的开采。
(五)各市、县要编制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在遇到地震、风灾、水灾、旱灾以及突发性水污染等各种紧急情况下保障城镇供水的具体措施。
(六)加强地下水水源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降低水资源消耗总量
城镇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对水资源相对缺乏地区,要严格限制新建高耗水型项目,逐步改变农业粗放式灌溉传统习惯。对现有的高耗水型项目,要制定限期整改或关停并转等具体措施。积极鼓励研究和开发节水新技术、新设备,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业生产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值耗水量和污水排放量。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
要采取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更换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已明确界定为不符合节水标准而淘汰的开水器具。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报建和竣工验收等手续。要规范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市场管理,加强节水器具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
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的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各市、县要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对运行年限超过30年,以及旧城区已严重老化、漏损、管径设置不合理等情况的供水管网,要制定具体的更新改造计划,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在管网的更新改造中,要积极鼓励吸引社会资金的多元投入。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