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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1〕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根据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现就进一步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规定享受物价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其物价补贴标准,按政府最近一次确定的其原单位职工物价补贴标准执行。
  实行养老保险并符合物价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已将物价补贴纳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退休时方能按上述规定标准享受物价补贴;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离退休并已享受物价补贴的人员,物价补贴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人员范围及退休费调整标准增加退休费,并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的相同比例提高退休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9〕128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0〕164号)规定调整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的相同比例相应提高退休费。
  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离休的人员,其地区工资补贴标准,参照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解决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工资突出问题的通知》(琼人劳〔1993〕80号)规定,按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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