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开发区内其它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省农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接到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表达的申请鉴定意愿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即时向申请人提供《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指导申请人规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不填报应当由其填报内容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医疗技术鉴定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表明。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劳动能力的医疗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的医疗技术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检查中心开展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参加医疗技术鉴定的医生,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被鉴定人应当在鉴定通知书签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有特殊正当理由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可以适当宽延鉴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超过上述时限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