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资金)是指为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
第三条 工业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天然气专项资金全额转入;
(二)每年补偿本省崖13-1天然气差价款全额转入;
(三)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
(四)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五)有偿使用工业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四条 工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工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优先扶持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三)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工业项目。
(五)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作为省本级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后,在预算上安排列支,专项用于工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工业资金的有偿使用用于工业项目的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