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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资金)是指为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
  第三条 工业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天然气专项资金全额转入;
  (二)每年补偿本省崖13-1天然气差价款全额转入;
  (三)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
  (四)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五)有偿使用工业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四条 工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工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优先扶持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三)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工业项目。
  (五)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作为省本级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后,在预算上安排列支,专项用于工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工业资金的有偿使用用于工业项目的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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