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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0%留给本市、县,30%缴入中央金库,20%缴入省级金库。
  以货币方式收取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财政。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收缴程序,参照本条规定办理。属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在省政府批准前交纳;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
  第五条 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省、市、县的部分统一纳入地方财政基金管理。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耕地开垦、土地开发整理和国土的生态保护。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坚持“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2%核定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管业务费。
  第八条 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等土地工作基础建设,以及作为国家级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配套资金和市、县级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级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基本农田保护,以及耕地信息系统等土地工作基础建设。
  第九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方案,汇总、编制全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省级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省级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编制的市、县级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应保证国家和省级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配套资金,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开发合同、核定开发进度、组织验收,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进度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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