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1〕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国办发〔1999〕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自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原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出让、租赁,以货币方式收取出让金或租金的,须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确定的标准缴纳。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土地面积,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材料,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报批材料,符合规定的,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在20日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并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