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每年每亩100元;
(五)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用海项目:每年每亩150元~200元;
(六)其他经营性项目:每年每亩100~150元。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从海域使用申请人被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开始计征,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如遇海域使用金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第一个日历年和最后一个日历年的用海时间不满3个月的,免征海域使用金;满3个月但不满8个月的,按年使用金标准减半征收;8个月以上按年省标准征收。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委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征收。海域使用金征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海域使用金的缴交。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负责填发“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海域使用方根据缴交海域使用金登记单有关规定,将海域使用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在开户银行设立的“海域使用金财政专户”。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交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票据。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域使用方按批准用海面积和期限,全部或按年度支付使用金后,同级财政部门应为海域使用方开具“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填发海域使用权证。
(三)海域使用金的清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填报“海域使用金清算单”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清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并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拨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列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四)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门清算核拨代征手续费后,按季缴入,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从成本费中列支。
第八条 海域使用方在使用海域期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应由海域使用方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