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高校后勤基础设施。经省教育厅认定,对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服务的,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省计委在3年(2000--2002年)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用于省属高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各设区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应安排本市高校和各行业所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银行贷款贴息投资。
(四)对高校和企业参与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金融部门要积极增加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提供金融配套服务。物价部门在确定后勤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及制定收费标准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企业和社会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高校陈旧老化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网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所需维修、改造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省财政两年(2002--2003年)内安排高校后勤专项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后勤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各设区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应安排本市高校和各行业所属高校后勤专项资金。
(六)城市水、电管理等部门,应帮助高校创造条件,由目前向学校统一收费改为一户一表直接收取。水电管理部门接到建设、扩容、维修项目申请后,要优先安排施工;办理手续时,在费用上给予一定优惠。
(七)高校后勤实体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其他实体,在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八)高校后勤实体未取得法人资格前,使用的票据按有关规定分别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六、组织保证
(一)省政府已决定成立高校后勤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整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省高校后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制订高校后勤改革的具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指导规范分离出来的高校后勤实体,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务,负责协调和督查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设区市政府要相应成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由一位副市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市高校并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其他高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统筹主导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抓紧组织实施。要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城市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