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11日-8月20日)。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逐个进行清理整顿,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止;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市属单位进行整顿。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30日)。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专项工作总结和迎接国家检查组督查验收阶段(9月份)。各地务必在8月31日以前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项收尾工作,迎接国家检查组的督查验收。一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专项治理工作的遗留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务必在8月底前整改完毕;二是各市县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并报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按照《
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实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集中相应精力具体组织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联系,加强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大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声势。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宣传专项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地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狠抓落实。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安全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纪政纪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