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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在《消防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在《消防法》实施后依法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三是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四是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集体宿舍、医院。
  (二)具体工作目标: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的建筑物基本按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基本满足规范标准要求,存在的火灾隐患基本得到整改。对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足、长度超长、封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足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精神,明确消防专项治理目标要求,协同组织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集中精力、人力共同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召集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责任,发动各单位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每个单位作出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各地要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对每一个火灾隐患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掌握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掀专项治理工作宣传高潮,使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改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地要发动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开展自查自改,各基层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地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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