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1〕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整治我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设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省协调会议由李容根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公安厅、经贸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监察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旅游局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派出人员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等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对象、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专项治理工作对象和重点。
1.专项治理对象:一是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厅;三是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五是摄影棚、演播室;六是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七是医院;八是对外开放的景区、景点,包括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