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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做好经费指标和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
  1.各市、县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预算经费(含卫生药政、药检以及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按1999年和2000年两年平均支出决算数加上2001年国家、省以及当地出台的调整工资、政策性补贴等作为基数,逐级上划至省财政厅。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国有资产全部上划到省局统一管理。在资产的划转过程中,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局统一组织,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摸清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资产占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局另行通知。
  2.市、县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现有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工作场所,采用行政划拨的办法,继续由市、县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使用;未有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市、县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其办公和业务用房由各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要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经费,逐步解决和改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条件。属于当地政府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建项目规定程序审核批准。
  3.省以下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的实际占用数的一定比例或协商确定,上划省局。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局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局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省局负责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按照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编制,合理安排人员及有关经费
  省财政厅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对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机构,要按照人员经费定额、业务经费定额,合理安排各项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市、县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局另行制定。省财政厅应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经费,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国库或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省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财政预算内拨款统筹安排使用,省财政厅要及时核拨,专项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技术执法设备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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