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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要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发[2000]10号文精神,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清退。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定岗定员,严把“进人关”。在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时,可从符合条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医药管理和药政工作人员中择优选用进入新机构。
  1.市局领导班子由省局按核定的领导职数商所在地方党委进行配备和调整,做好干部移交工作。中层以下干部,按省局的要求,由新的领导班子根据按岗选人、因职配人的原则定岗定员,做好干部移交工作。县局的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待市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由市局商所在地方党委做好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干部移交工作。
  2.市、县局定岗定员的具体办法,由省局会省人事厅另行研究确定。
  (五)原各级医药管理机构,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性质的离退休人员和未进入新机构的人员由市、县政府和实行政企分开的医药总公司负责安置管理,属行政编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由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分级负责安置管理。
  (六)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增人计划应在编制限额内经省局报省人事厅审批后下达执行。新增人员,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经笔试、面试后,逐级报省局审批;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医、药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部门编制数的70%。
  (七)市、县局正、副局长的年度考核,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确定考核等次。
  (八)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类人员的劳动工资,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由省局按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管理。各类人员的档案均按任免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和收支两条线原则执行,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由省局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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