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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广州市不再重复设置。原来设置的广州市药品检验机构与省药品检验机构合并。深圳市和地级市设置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口岸所在地药品检验机构经批准授权行使进口药品检验职能的,加挂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牌子。
  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局可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
  (三)机构管理
  市、县局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以及职能调整,由各市、县局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省局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管理
  (一)市、县局和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省局核定和管理。市、县局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其所属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原市、县药品检验机构按现有编制数(含自收自支编制)全部上划到省,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商省局重新核定。在未重新核定编制前,暂时维持原编制不变,并冻结人员进出。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二)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照行政编制15%的比例核定。
  三、干部管理
  (一)省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省委为主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即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省委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同意;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的任免,省委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广州、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为主管理,省局党组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的任免,所在市委作出决定前,须征求省局意见。市、县局领导干部,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当地党委协助管理,即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的任免,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市、县局纪检组长的任免,须征得有关纪检机关同意;副组长和监察室主任,须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任免。
  市、县局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规定另行制定。
  (二)市、县局内设机构和所属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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