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粤府[2000]55号文要求,在实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归并的基础上组建。
(一)行政机构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广州、深圳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所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省局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地级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为省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4.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县局),广州、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市辖区可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均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地级市辖区不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按照国发[2000]10号文精神,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后的工作需要,省、市局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监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
(二)技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