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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磁疗褥、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第二十二条 凡病人自用的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表、药枕、药垫、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等。
  第二十三条 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住院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定点医院介绍和当地医疗保险批准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自去疗养、康复的医药费。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开会、洽淡、考察、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第二十七条 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应在会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备(买)的常用药品以及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 应由单位自行开支)。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医药费及在此期间造成伤残、后遗症的医药费。
  第三十一条 在社会医疗机构(各类专家、专科、专病门诊部、分院、诊所、诊疗中心)就诊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 跨年度一个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第三十三条 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第三十四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其他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规定不应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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