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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收治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骨折牵引等患者,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由定点医院承办的家庭病床的检查、治疗、药品费。
  第十三条 确因病情需要,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进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
  第十四条 确因病情需要,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如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心脏起博器所需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不予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经费支付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用食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等。
  第十六条 挂号费、出诊(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含陪客所有的床位费)、特级(特别)护理费、新生婴儿所有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物赔偿费、医疗单据费(记帐单费、病历费等)、押瓶费、中药煎药费(住院除外)、药引子费、中药加工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第十七条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点名和预约手术(检查、治疗)费的浮动价。
  第十八条 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价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先优价费、特约上门服务、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不育症和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用具等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未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接种的费用。
  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费用。
  围产期保健费
  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
  第二十条 各种整容、美容、娇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兔唇、对眼、斜眼;近视眼矫正术、重睑成形术、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腑臭、“O”形腿、“X”形腿、先天性斜颈、六指、正畸等、矫形;镶牙、配眼镜、装假眼、假肢、矫形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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