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
(市府发〔1994〕42号 1994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为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开支的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医疗保险对象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执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接生费(有准生证的)、住院床位(包括观察床)费、病室综合处置费等。
第四条 因急症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的医药费(限本次急诊)。
第五条 因公外出或准假探亲期间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医疗单位(城市在县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第六条 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必须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由县及县以上的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附病情摘要,经所在单位和定点医疗单位同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医药费(不含床位费)。
老红军在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定点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药品费。
第七条 经医疗保险机构同意并经定点医院医师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费。
第八条 批准转诊转院的医药费(床位费报销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市内住院的最高标准)。
第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后遗症需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第十一条 用于抢救病危患者及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