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未参保人员或未参保的附属单位及人员列为参保人员范围,冒领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冒用职工医疗保险经费的。
(二)将下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放在职工医疗保险费中开支的。
(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其他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四)故意少报职工工资总额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对象有下列违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并处3~5倍的罚款,违法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并扣回职工医疗保险证件。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供他人使用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病历、处方、检查申请单或自行开方、开单而多领药品、多做检查的。
上述二款行为被发现并被及时制止者,由医院扣回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并处10元罚款。
(三)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在医院或药店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机构、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定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并处发生费用3~5倍的罚款,医疗单位经屡教不改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一)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或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经费开支范围的经费记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帐内的;
(二)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如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分解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等);
(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利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自费药品且记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帐内的;
(四)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搭车开药的,串换药品的,明显重复检查的;
(五)未经审核的专用处方,被记帐处已记帐或药房直接发给药品的;
(六)未认真对人对证对病历,为他人开职工医疗保险处方,开检查申请单,收治住院等行为的;
(七)定点医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的计价办法的;
(八)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国家损失的其他一切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定点药店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以违反规定金额3~5倍的罚款。屡教不改,取消定点药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