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凡经批准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的费用,按《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办理。
第五章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可做可不做的,都不应做。凡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都不应重复进行。能用一般检查达到诊断目的,就不要用特殊检查,一种检查方法能明确诊断的,就不用两种。
第二十九条 住院病人除三大常规化验外,其他各项化验和检查,均应针对性进行,不应列为常规检查之列。
第三十条 因病需做CT、核磁共振、体外碎石等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应严格审批制度。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后,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分管院长签字,报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遇有紧急情况抢救病人需做特殊检查的,可先行检查,后再补办手续。对未经批准所发生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不得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如下:(1)彩色B超;(2)动态心电图;(3)CT和ECT;(4)核磁共振;(5)震波碎石;(6)高压氧仓治疗;(7)脑地形图;(8)血液流变分析;(9)射频治疗;(10)彩色多普勒;(11)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其他物理检查治疗项目。
第六章 享受全额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
第三十三条 享受全额报销的“特殊病种”为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职业病、因公负伤、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
第三十四条 法定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第三十五条 因公负伤: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及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严重损伤,必须经所在单位和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医院确诊,方可认定。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他人故意伤害等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