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章 药品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第十九条 医师须见病人后凭病历开处方,同时间、同品种不得分开2张处方;1张处方以治疗1种疾病为主:1次处方量:一般疾病3日量,慢性病为7日量(中药3~5剂),特殊病种,在处方上加以说明,并经院医保办批准以1月量为限,出院病人带药参照上述药量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及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及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在医疗保险经费中开支(《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未公布之前,仍按原来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进口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对疗效相似的药物一律用低价的,本国有生产且疗效与进口药相同的一律用国产药品。如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的,每张处方总额在100元以上,由医院医保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审批(急诊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专科用药必须出具相应的诊断依据,经医院医保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病人不得指定医师开药,不得要求医生超规定开药,不得不经医师同意乱服用药品。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合理处方。不得开“搭车、转抄方、大处方、人情方”,处方用药必须在病历上记载清楚。已开药品在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防止浪费。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院要逐立建立职工医疗保险药房,加强药品管理,杜绝药品的互相串换。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定点医疗医师开支的复式处方可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四章 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须先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并出具病情摘要,由医院保办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可安装国产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