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因病需住院治疗者,需凭定点医院医师开出的入院通知单和单位介绍信到(急诊除外)审核服务处领取《住院费用记帐结算表》,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量的住院押金,由医生根据病情和床位情况安排,1个病人只能占用1张床位。
第十条 因急诊抢救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者,可在就近一所公立医院(乡以上卫生院)就诊,凭就诊医院急诊证明,病历和处方,有效现金收据报支一次性医药费。如急诊需住院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由病人家属或单位工作人员凭急诊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否则,其医药费概由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除老红军以外,其他人员原则不得设立家庭病床。
第二章 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就诊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本地其他医院诊断治疗,须经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医保办)同意予以转诊,并开出转诊单。
第十三条 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职工患病需转九江市医院诊治的,须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意见,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再持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原则上限转上级医院。特殊情况需转外省的,本着就近治疗的原则,上前仅限转北京、上海、南京、武汉市一所医院。
第十四条 转诊、转院:市内不得转往非定点医院;市外原则不得转往部队医院和各类职工医院(条条管理的企业内部逐级转诊除外)、中外合资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诊所)以及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
第十五条 如仅因市各医院诊断条件限制,需转外地诊断的,则在诊断明确后,市内有治疗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应回市内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 职工在国内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必须到乡或街道以上一所公立医院就诊,需转诊的必须要有首次就诊医院的转诊证明。
第十七条 转诊转院,出差探亲期间医疗费用凭转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有效医疗费收据、急诊病历处方和其他诊疗检查记录以及单位证明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