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市府发〔1994〕42号 1994年6月1日)
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为加强职工医疗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就诊
第一条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定,由医疗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医疗单位共同确定。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以单位为整体,根据单位所在地址确定一所定点医院(其中一所为本单位医务室或职工医院)。如需调整,需在每年1月1日前,由用人单位书面报告各级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后换点,一定1年不变。退(离)休人员允许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其家庭住址任选一所定点医院。
第二条 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审核服务台,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就诊的医疗保险对象是否人、证、历相符;
(二)审核医疗保险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出情况,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支出记载和住院费用记载;
(四)发放有关医疗保险的各种审批表。
第三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被保险职工到本单位领用《医疗保险病历外方本》后,到所定定点医院就诊。
第四条 职工就诊凭本人《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专设窗口挂号,挂号人员对人对证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职工必须到定点医院指定的专用诊室就诊(其他专科由医院指定专人看病),非指定医师开的处方一律无效。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专诊医师必须核实人、证、历一致的,用“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开方(复式处方一式三联,用复写纸复写,一联取药,一联结算,一联存底)。
第七条 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必须经过审核台认真审核并盖上已核盖和日期。否则,收费处不予记帐和收费,药房不予发药。
第八条 职工持《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记帐收费处办理记帐和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