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的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在本单位职工医院、医务所(室)以外的定点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就诊医院结算,发票、处方交所在单位按月集中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拨付。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和用人单位申报拨付表送到后的5日内办完审核拨付事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专(兼)职人员应在次月15日前到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将已办理了核拨手续的处方结算单取回,逐人逐次登记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并结出余额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核对。
第十四条 年末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据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利算利息,由用人单位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核对无误后,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较好的用人单位,经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批准代办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其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就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配套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关于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填写说明。
附: 关于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填写说明
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共设13位,具体设置如下:
一、第一位确定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规定为:行政事业设定“1”,企业单位设定“2”。
二、第二、三位确定所在市、县、区、山。规定为:
<font size=+1>
01九江市区(直) 02浔阳区 03庐山区
04庐山局 05瑞昌市 06武宁县
07修水县 08德安县 09永修县
10湖口县 11彭泽县 12都昌县
13星子县 14九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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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五位确定系统类别。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