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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新招收和外地调入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六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凭有关证件,携带《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台帐到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交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如转入地未开展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其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余额可转入调离人员指定的个人医疗帐户,也可以向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其《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同时收回注销。
  第七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收回,交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待其重新就业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死亡,其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第九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医疗帐户资金情况,对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条 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收入、退(离)休人员人数、退离休费总额、年末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按《暂行规定》的分工,分别分级调整征缴基数。

第三章 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与结算

  第十一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凭《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社会保险病历、处方本》到定点医院就诊。
  就诊时将《医疗社会保险病历、处方本》交医师填写,然后将《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病历、处方三联单交审核台审查。其治疗所需费用,首先从本人的医疗帐户中支付,由定点医院记帐,并在本人的《医疗社会保险手册》中,核减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基金。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记帐处方结算单,以用人单位为整体,汇总列表,分别送相应的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拨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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