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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超5000元到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9%;超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2%。个人负担医疗和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退(离)休人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享受副地级以上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以下简称全免人员)就医所属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二)除本条一款规定外的其他离休干部就医时所需医疗费用,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需自负一定的医疗费:5000元以内自负3%;5000~10000元部分自负2%;超10000元部分自负1%。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办理。
  (三)退休人员就医时所需医疗费用,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5000元以下自负7.5%;超5000~10000元部分,自负4.5%;超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负1%。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凡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转外地医院诊疗等,需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批,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适当增加:在本地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个人先自负10%;转外地医疗诊疗的,个人先自负15%;凡安装人工器官、进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和肾透析以及安装心脏起博器等,个人先自负20%,然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需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大专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费生)就医所需医疗费,由学校在“学生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学生个人也需负担10%的医疗费。
  第十八条 按照实际收缴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2%计提管理费,用于医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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