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没有工资收入的)医疗社会保险,按照所在市、县(市、区、山)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的人均缴费额计提,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 大专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费生)的医疗社会保险费用每人每年50元的定额标准由学校建立“学生统筹医疗基金”。基金费来源按照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现行资金供应渠道纳入预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当日的10日前向医疗社会保险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对逾期不缴者,处以按日罚2‰。的滞纳金。对于拖欠医疗保险费期间的职工医疗费,由该用人单位负责,拖欠3个月,暂停该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
停产企业,经市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缓交半年或1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把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监督,使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的一部分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并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具体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办法是: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按4%的比例计算,45负以上按5.5%的比例计算;退(离)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离)休费总额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在乡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当地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平均退(离)休费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剩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医疗社会保险统筹调剂基金,从各级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收缴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5%,在每月终了后10天内缴交九江市医疗保险机构专户储存,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从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先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职工在个人医疗帐户之外自付医药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