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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94〕42号 1994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为加强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核算、监督,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开户银行按其存期比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转入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结余的基金及利息转下年,继续用于职工医疗社会保险。
  第三条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市和县(市、区、山)分别、分级核算。

第二章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以支定收的原则。我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暂定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与退(离)休人员上年度实发退(离)休费(不含活动费、交通费)总额之和的10%。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费,先从本人工资总额的1%起步,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缴费来源。
  (一)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按照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由现行资金供应渠道纳入预算。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
  (三)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退(离)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四)停薪停职人员,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五)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交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离)休人员以后10年的医疗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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