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职工用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和退休人员现金支付的部分,由本人将《复式处方结算联》和现金单据交给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按月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审核拨付。
(二)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在本单位职工医院、医务所(室)以外的定点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由本人、单位或医疗保险机构用现金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在患者住院15日内,由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审核拨付。
(三)急诊、出差、探亲就诊、经批准转诊转院、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等,原则上由就诊人员用现金垫付。按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审核拨付。
第三十六条 采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用人单位均应填报《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拨付表》,附医疗费用单据,病历复式处方(出院小结),《手册》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经当地社会保险局批准代办一部分医疗社会统筹基金的用人单位,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就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原则,拟订就诊结算办法,报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后实行。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的公立医疗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同意后,确认定点医疗机构。
企业职工医院、医务所(室)原则上为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用人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1~2家定点医院。
工作或居住(指退休异地安置)在外地的医疗社会保险对象,也实行定点医疗。按照住址(驻地)就近的原则,确定一家公立定点医院,由用人单位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四十条 定点医院必须做好优质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项检查,一律记在病人门诊病因及住院医嘱上,接受当地社会保险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必须凭当地社会保险局发放的《手册》,在定点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