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博器、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肾透析及转外医院诊疗,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医疗基金支付。
个人先自付的比例如下表:
第二十三条 工作或居住(指退休异地位置)在异地的医疗社会保险对象,患病应到当地定点医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符合报销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职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鉴定机构确认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后遗症,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拨付,“特殊病种”的范围见《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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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个人自付比例 │ │
│负 员 ├──┬──┬──┬──────────┤ │
│ 担 类 │ │ │ │ 离休人员 │ │
│ 别 │ │ │二等├──────────┤ 其余离休 │
│ 比 │ │ │乙级│老红军、抗日离休老干│ 人员 │
│ │ │ │以上│部、享受副地以上待遇│ │
│ 例 │在职│退休│革命│离休老干部 │ │
│ │人员│人员│伤残│ │ │
│ │ │ │军人│ │ │
│分类标准 │ │ │ │ │ │
├─────────┼──┼──┼──┼──────────┼─────┤
│ │ │ │ │ │ │
│本地特殊检查治疗等│10%│10%│ 0 │ 0 │ 10% │
│ │ │ │ │ │ │
│转外地诊治 │15%│15%│ 0 │ 0 │ 15% │
│凡安装人工器官、心│ │ │ │ │ │
│脏起博器、进行器官│20%│20%│ 0 │ 0 │ 20% │
│、组织移植、肾透析│ │ │ │ │ │
│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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