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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博器、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肾透析及转外医院诊疗,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医疗基金支付。
  个人先自付的比例如下表:
  第二十三条 工作或居住(指退休异地位置)在异地的医疗社会保险对象,患病应到当地定点医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符合报销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职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鉴定机构确认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后遗症,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拨付,“特殊病种”的范围见《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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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个人自付比例       │     │
│负      员 ├──┬──┬──┬──────────┤     │
│  担     类 │  │  │  │   离休人员   │     │
│       别 │  │  │二等├──────────┤ 其余离休 │
│   比      │  │  │乙级│老红军、抗日离休老干│  人员  │
│         │  │  │以上│部、享受副地以上待遇│     │
│    例    │在职│退休│革命│离休老干部     │     │
│         │人员│人员│伤残│          │     │
│         │  │  │军人│          │     │
│分类标准     │  │  │  │          │     │
├─────────┼──┼──┼──┼──────────┼─────┤
│         │  │  │  │          │     │
│本地特殊检查治疗等│10%│10%│ 0 │     0     │ 10%  │
│         │  │  │  │          │     │
│转外地诊治    │15%│15%│ 0 │     0     │ 15%  │
│凡安装人工器官、心│  │  │  │          │     │
│脏起博器、进行器官│20%│20%│ 0 │     0     │ 20%  │
│、组织移植、肾透析│  │  │  │          │     │
│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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