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龄在45岁以上,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离)休费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剔除“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的剩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帐户,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所得利息并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由当地社会保险局与委托用人单位共同管理。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由用人单位负责登记、建帐,并定期与当地社会保险局核对,但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必须由当地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基金和利息可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变动,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余额随之转移。医疗社会保险对象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原用人单位及时收回《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病历、处方本》,交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转移、代保管和注销手续。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对于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较好的用人单位,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查批准,可以代办一部分统筹医疗基金,在企业内部调剂使用(仅限职工医疗使用),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局制定,报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从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个人自付,按年度计算,职工在个人医疗帐户之外自付的医药费,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5%时,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各类人员医疗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计算,具体负担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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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 │ 个人自付比例 │ │
│负 员 ├──┬──┬──┬──────────┤ │
│ 担 类 │ │ │ │ 离休人员 │ │
│ 别 │ │ │二等├──────┬───┤ │
│ 比 │ │ │乙级│老红军、抗日│ │ │
│ │ │ │以上│离休老干部、│ │ 备 注 │
│ 例 │在职│退休│革命│享受副地以上│其余离│ │
│ │人员│人员│伤残│待遇离休老干│休人员│ │
│ │ │ │军人│部 │ │ │
│分类标准 │ │ │ │ │ │ │
├─────────┼──┼──┼──┼──────┼───┼─────┤
│ │ │ │ │ │ │ │
│各类人员进入社会统│ │ │ │ │ │“其余离休│
│筹后至5000元部│15%│7.5 │ 0 │ 0 │ 3% │人员”每人│
│分 │ │% │ │ │ │每年发放 │
│ │ │ │ │ │ │24元的医│
│超5000~100│9% │4.5 │ 0 │ 0 │ 2% │疗补助费 │
│00部分 │ │% │ │ │ │ │
│超10000元部分│2% │1% │ 0 │ 0 │ 1% │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