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以下手续:
(一)填报《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人员花员册》,并汇总填报《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登记表》;
(二)领取和登记《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等证件、表格。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人数,以《暂行规定》实施前一个月月末的人数为准,以后当职工增减变动、银行帐号变更时,就持有关证件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有欠交、漏交医疗保险费的,当地社会保险局有权停办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办理医疗社会保险续保手续时,凡有欠交、漏交医疗保险费的,由接收单位为其补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把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使职工的医疗社会保险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及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局,参与资产清算,本着优先的原则,以上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标准,交足职工当年和退休人员以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当年享受医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医疗社会保险局给予保障。
第十四条 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查同意,报九江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可缓交半年或1年,由当地社会保险局与停产企业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四章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记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划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基金”。
1.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4%的比例计算,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