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月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六)办理医疗社会保险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应设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订并落实本单位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当地社会保险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向当地社会保险局定期报送职工医疗执行情况报表。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
第五条 职工医院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属和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军队所属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三资”企业,均为九江市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范围。
第六条 上述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下统称职工)、退(离)休人员和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均为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医疗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 国有农垦企业中非工资在册人员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待条件具备后逐步实行。
第三章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总额之和为基数,按10%的比例每月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缴纳。
(二)职工个人的缴费,先从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的1%起步,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并,按月缴当地社会保险局。
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的缴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离)休费用总额。经当地社会保险局核定后,于每年7月份调整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基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局每月10日前开出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送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者,从欠缴的次月11日起按日罚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项下。超过3个月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停其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