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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市企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发〔1994〕44号 1994年6月1日)


  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条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由九江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局和各县(市、区、山)社会保险局分级单独核算。
  (一)驻浔阳区、庐山区范围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军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由九江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属企业、驻各县(市)、庐山管理的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军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由各县(市、区、山)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局医疗社会保险工作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各类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医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负责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
  (三)负责对医疗单位和药品销售单位定点的确认;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社会保险的查询;
  (五)监督、检查定点医疗、药品销售单位的收费及医疗服务质量;
  (六)负责对用人单位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对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九)九江市社会保险局还必须加强对各县(市、区、山)社会保险局的业务领导;负责编制全市医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全市医疗统筹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三条 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资料或社会保险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如实填报本单位医疗社会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负责办理参加医疗社会保险、早报拨付医疗费用的有关手续;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定期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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