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不得转往部队医疗(171医院除外)、厂矿医院,非全民所有制医院,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和诊所、中外合资医院。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院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项检查治疗,一律记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六章 医疗保险的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收费记帐处在《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由定点医院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第二联),作为记帐凭证。
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付时,由职工现金交费,将《复式处方结算联》和现金收据交付给本人。
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住院处先在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记载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在职人员应先全额自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5%的现金,超出5%以上部分,由定点医院住院处按规定比例进行记帐和收取病人自负部分现金;退离休人员由定点医院住院处,按规定比例进行记帐和收取病人自负部分现金;全免人员由定点医院住院处进行记帐。定点医院住院处应将病人住院费用总额全部在《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逐项记载,并收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作为记帐凭证。
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在市内转诊的费用,原则上先全部由就诊人员自付现金,以后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各县(市、区、山)、市直有条件的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地处远郊的单位,经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批准,可另定。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的结算:每月10日前,定点医院将上月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单位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复式分户表》报送医保机构,审核拨款。拨款按审核后的总额的90%,拨给定点医院,其余10%作为定额管理保证金在年末根据定额结算情况再行拨付。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到医保机构收回本单位就诊人员《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回本单位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上。
年末,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台帐与职工“个人医疗帐”上的年末作作客核对,签上余额数字,计算利息后报医保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