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在职和退(离)休人员,就医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符合支付规定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医保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本人应及时到医保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上述证件遗失期间,遗失人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职工可持医保机构审核的定点医院开出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二十九条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以用人单位为整体划分定点医院,退离休人员可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后,自行确定一所定点医院。市直单位的定点医院由市医保机构按照单位办公地址划分;异地工作和安置居住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确定一所公立医院,由用人单位报当地医保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职工就诊必须凭当地医保机构颁发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在定点医疗专用挂号窗口,实行诊察、审核、划价、记帐收费、取药、住院一条龙管理。
职工需住院,凭医院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审核服务处领取《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在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继续坚持四专四定把关制度(专用病历、专用复式处方联单、专用挂号窗口、专用记帐收费处;定室就诊、定项检查、定量用药、定台审核;医务人员把好处方关、财务人员把好记帐收费关、药剂人员把好划价发药关、医保人员把好转诊转院关)。
第三十一条 病人因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急诊,凭急诊证明报销一次性医药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转诊转院审批以及药品管理和费用开支范围等制度。(在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未公布前,仍按原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