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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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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个人自付比例       │     │
│负      员 ├──┬──┬──┬──────────┤     │
│  担     类 │  │  │  │   离休人员   │     │
│       别 │  │  │二等├──────┬───┤     │
│   比      │  │  │乙级│老红军、抗日│   │     │
│         │  │  │以上│离休老干部、│   │ 备 注 │
│    例    │在职│退休│革命│享受副地以上│其余离│     │
│         │人员│人员│伤残│待遇离休老干│休人员│     │
│         │  │  │军人│部     │   │     │
│分类标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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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自付超过本│  │  │  │      │   │     │
│人年工资总额5%以│  │  │  │      │   │ “其余离 │
│上~5000元,退│10%│7.5 │ 0 │   0   │ 3% │ 休人员” │
│离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 │  │      │   │ 每人每年 │
│用完后~5000元│  │  │  │      │   │ 发放24 │
│部分       │  │  │  │      │   │ 元的医疗 │
│超5000~100│9% │4.5 │ 0 │   0   │ 2% │ 补助费  │
│00部分     │  │% │  │      │   │     │
│超10000元部分│2% │1% │ 0 │   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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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不含自费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但个人需自付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博器、肾透析及转外地就诊的,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见表2)的医药费后,再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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