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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个人自付比例 │ │
│负 员 ├──┬──┬──┬──────────┤ │
│ 担 类 │ │ │ │ 离休人员 │ │
│ 别 │ │ │二等├──────┬───┤ │
│ 比 │ │ │乙级│老红军、抗日│ │ │
│ │ │ │以上│离休老干部、│ │ 备 注 │
│ 例 │在职│退休│革命│享受副地以上│其余离│ │
│ │人员│人员│伤残│待遇离休老干│休人员│ │
│ │ │ │军人│部 │ │ │
│分类标准 │ │ │ │ │ │ │
├─────────┼──┼──┼──┼──────┼───┼─────┤
│在职人员自付超过本│ │ │ │ │ │ │
│人年工资总额5%以│ │ │ │ │ │ “其余离 │
│上~5000元,退│10%│7.5 │ 0 │ 0 │ 3% │ 休人员” │
│离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 │ │ │ │ 每人每年 │
│用完后~5000元│ │ │ │ │ │ 发放24 │
│部分 │ │ │ │ │ │ 元的医疗 │
│超5000~100│9% │4.5 │ 0 │ 0 │ 2% │ 补助费 │
│00部分 │ │% │ │ │ │ │
│超10000元部分│2% │1% │ 0 │ 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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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不含自费生)仍按原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但个人需自付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博器、肾透析及转外地就诊的,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见表2)的医药费后,再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