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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当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医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受职工,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交、漏交保险费的,应由原则用人单位缴清。否则,由接受单位为其补交。
  第十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医保机构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退(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花名册》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申报表》,并提供单位工资总额、编制及人员情况;
  (二)办理银行托收业务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领限医保机构核发的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一条 各级医保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后,向缴交单位发《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加保险的人数、缴交金额、缴交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布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停薪留职人员缴纳的医疗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劳改、自动离职、入伍参军等),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收回《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交医保机构办理转移、保管、注销手续。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章 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总额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为: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45岁(含45岁)以下者按4%的比例计算,45岁以上者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没有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平均退(离)休费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记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中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划作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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