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当地医保机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本级医保机构定期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报表。
第五条 用人单位设立本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
(三)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收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算工作;
(四)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五)负责申报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
(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每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以及每位退(离)休人员月均退(离)休费之和的10%。
以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没有工资收入的)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月人均缴款额计提,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每月按时拨至当地医保机构。
第七条 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先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起步,由用人单位从每月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医保机构每月15日开出医疗保险费扣缴凭证送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扣缴),各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愈期不缴纳者,从扣缴的次月11日起按日罚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项下,超过3个月未缴纳者,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