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发〔1994〕43号 1994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县(市、区)属、庐山管理局属、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编的临时工)、退(离)休人员,在乡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疾军人等,均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市、县(市、区、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各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同级属地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业务。浔阳、庐山两区范围内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由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管理。市医保处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市和县(市、区、山)医保机构实行分级单独核算。
各级医保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级政府有关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四)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确认;
(五)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收费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报表的填报汇总和向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汇报报表等各项统计工作;
(七)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八)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九)九江市医保处还应负责对下级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负责全市医疗统筹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四条 定点医院应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