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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应用管理及资金补偿办法

镇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学新技术、
 新项目引进应用管理及资金补偿办法
 (1997年4月2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积极引进、应用医学新技术、新项目,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提高防病治病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我省科技进步条例,结合卫生科技特点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新技术系指成熟、先进、适用,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填补市及市以上空白,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医学应用性技术。其引进应用要在规定的起始时间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有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医学新项目系指运用新购置的大型诊疗设备开展的诊疗项目。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新购置的大型诊疗设备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年终经评审后给予一定补偿。
  第四条 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卫生局,申报时间在当年4月底截止,市卫生局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条 申请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评审验收的基本条件是: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施条件,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独立应用该技术一年以上,取得比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纳入本单位常规服务的项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新技术、新项目:
  1.药物本身适应症范围内的应用;
  2.常用或易耗设备常规开展的项目;
  3.由院外协作,非自己独立操作的技术;
  4.实验室研究没有应用到临床的技术。
  第七条 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评审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首创和国内首用单位及时间,本单位引进和独立应用时间,医学新技术的特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引进单位有无改进,引进单位对新技术实际应用例次和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引进单位产生的效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为了将开展临床新技术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二、三级医院应成立新技术引进应用评审小组,按申报立项程序加强管理。对重大新技术的引进应用,应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答辩,具体由院医教处(科)负责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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