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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的若干规定

镇江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7年4月2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镇办发〔1997〕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重复挂号、分解处方,严禁不合理的二次返院等不规范医疗行为。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抢救“急、危”病人所使用的高档、高价及《目录》外药品必须按规定审批,严禁将属于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纳入报销。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制、自购、自销药品。严禁进购“健”字号、“类”字号药品。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对本院药品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审核。
  第五条 严格禁止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药品购销主渠道,不得接受药厂、医药销售部门提供的各种名目的赞助和回扣。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严禁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票换票、搭车开药。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一次性用品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严禁搭售生活用品。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及住院病人付费登记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公布在收费处醒目位置;住院病人出院时,医疗应填写付费清单,交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后连同发票一起作为结算凭证。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定点医疗制度,设立费用台帐,单独管理,单独结算,严禁转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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