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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参保企事业单位定点医务所医疗费用总量管理暂行办法

  禁止以物代医、以物代药等严重违规行为,违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定点医务所年度医疗经费总量指标分配系数表



  (一)定点医务所类别系数

┌────┬──────────────────────┬───────┐
│    │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
│类 别 ├─────────┬────────────┤   系数   │
│    │   医务人数   │ 其中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       │
├────┼─────────┼────────────┼───────┤
│    │16人以上(含16│    11人以上    │  1.4  │
│ 一  │人,以下类同)  │ (含11人,以下类同) │       │
│ 二  │ 10人以上    │    6人以上    │  1.2  │
│ 三  │  6人以上    │    3人以上    │  1.0  │
│ 四  │  4人以上    │    1人以上    │  0.8  │
│ 五  │3人以下(含3人)│      0     │  0.6  │
└────┴─────────┴────────────┴───────┘
@\表@
  (二)定点医务所所在地区的系数
@表@
┌──────┬─────────────────────┬──────┐
│  区域  │   以市政府划定城市住房类别区为标准   │  系数  │
├──────┼─────────────────────┼──────┤
│  效、乡  │         三类地区         │  1.2  │
│  城区  │         二类地区         │  1.0  │
│  城区  │         一类地区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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