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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参保企事业单位定点医务所医疗费用总量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参保企事业单位定点医务所医疗费用总量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2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从1997年起,对已定点的各参保企事业单位自办医务所(含职工医院、医务院、市级机关医院,以下简称各定点医务所)的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年度总量管理办法。
  一、全市定点医务所在医疗经费总量A=(参保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100%-2.5%风险调节金-7.5%有关其他经费)×15%。
  二、职工全年医务所使用的医疗经费B=A÷全市定点医务所的职工总人数。
  各定点医务所年度医疗经费总量指标=B×医务所类别系数×医务所在地区系数×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系数×参保职工年龄系数×参保职工人数(各系数的具体指标见附1)。
  总量指标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医务所历年医疗费用季度发生情况,按23:22:26:29的比例;将四个季度的费用控制计划在年初一次性下达。
  三、市医保中心将按下达给各定点医务所的季度使用计划,结算各季度医疗费用。生季度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个人和单位负担的部分,下同)超过季度使用计划10%以上的,市医保中心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暂不予兑付,待下季度计划有结余时再在结余数内补付。
  按年度计算,医疗经费总量指标超支的,该医务所要承担超支数的部分直至全部经济责任。计算公式:超支的医务所承担的责任款数=5×超支数×超支数÷总量指标;医疗经费总量指标有结余的,市医保中心将对该医务所结余的部分进行奖励。计算公式:对结余的医务所的奖励款数=结余数-5×结余数×结余数÷总量指标(医务所发生医疗费用超支和结余的具体结算标准见附2)。
  四、各定点医务所要防止发生以开大处方或推诿病人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工作量,不切实际地追求年度总量指标结余的现象。对门诊次均费用超过一定标准(一类医务所30/人次、二类医务所25/人次、三类医务所20/人次、四类医务所15元/人次、五类医务所10元/人次),或职工反映有推诿病人等不规范行为经查属实的医务所,即使年度指标有结余,也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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