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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1997年4月2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镇政发〔1994〕32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镇办发〔1997〕24号),制订本办法。
  一、结算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深化医院内部改革,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综合效益,促进医疗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结算办法
  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结算、质理管理、定期考核”的办法
  总量控制
  1.对年度内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即将当年所筹集的医保基金,扣除风险调节基金、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外地就诊医疗费用和有关其他经费外,全部作为各定点医院的本年度医疗费控制使用。
  2.对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病人伯业务工作量(含门诊、住院)进行年度控制。即以上年度的实际工作量为基数,扣除不规范医疗行为而增加的工作量,加上自然增长的工作量,作为当年控制目标。
  3.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指标和工作量控制目标,均在年初一次性分四个季度下达给各定点医院。凡医院机构收取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部分,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定额结算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仍然实行“定额结算”办法。全年工作总量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数,按年度控制目标数结算;工作总量不足年度控制目标数,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质理管理
  定点医疗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的若干的规定》和质量管理等有关制度,加强基础质量管理,注重环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定期考核
  市卫生局按照《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医改的有关政策规定,每季度考评小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含企事业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直接与医疗总费用的5%部分挂钩。综合得分大于85分的,医疗保险机构应全部支付;未达到85分的,则全部扣减。市卫生局还要组织“巡回检查组”,负责日常检查考评工作。日常考评情况占每季度综合考评得分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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