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卫生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医院药剂管理的规定

镇江市卫生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医院药剂管理的规定
 (1995年11月25日)


  为了确保国务院在镇江市进行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目标,现重申医院药剂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请严格执行。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各单位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修订本单位的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的“基本用药目录”报我局药政处。各单位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坚持质优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外地来镇销售药品单位若使用不正当手段促销,一经发现,我局即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禁止其在镇销售药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