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局关于镇江市医疗医药费用实行
“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5日)
为保证国务院在镇江市进行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国家、企业、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转换机制,促进医院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经省政府批准,下达了《镇江市医疗单位医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我市这一措施的实施,特制订细则如下:
一、总额控制、结构调整指示
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实行医药费用总额控制办法。1995年的各级医院的基本医疗医药费总额(医院收入合计)、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和平均每出院病人费用,在1994年基础上,在保证基本用药目录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增长幅度控制在22%以内。以后每年的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另行合理确定。
实行总额控制,应对医疗单位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通过增设和调整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药品费用在医药总费用中的所占比例。全市医疗单位1995年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较1994年下降3~5个百分点。各医院的具体控制比例由卫生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二、增设、提高部分医疗项目标准
在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为利于医疗单位收入结构调整,适当增设和逐步调整部分医疗收费项目的标准。
(一)增设诊疗费
门诊诊疗费 市级医院2.50元/人次
县(市)区医院1.50元/人次
乡镇卫生院1.00元/人次
住院诊疗费 市级医院3.00元/人次
县(市)区医院2.00元/床日
乡镇卫生院1.50元/床日
(二)提高护理费收费标准
I级护理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3.00元
Ⅱ级护理由原来的1.00元提到高2.00元
增设Ⅲ级护理为1.00元
(三)提高手术费、麻醉费及部分治疗费、X光检查费和摄片费收费标准:
1.手术费:按苏卫财〔92〕第1号文规定的分类标准相应提高80%,不含口腔科中的口腔内科、修复及整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