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费用,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六、非医疗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原发性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七、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职工的劳动鉴定费。
八、超出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及自购的药品费用。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不符合转诊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十一、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二、跨年度1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十三、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四、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十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药品费(急症抢救及批准转院者除外)。
十七、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