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
(镇政办发〔1994〕85号 1994年12月31日)
根据《镇江市职工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暂行办法。
报销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和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查、诊治费用(不含个人负担费用);
二、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属本条一款所列的医疗费用;
三、因急症在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在急诊病历记载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四、住外地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的职工患病,在当地乡镇及镇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并有病历记载的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五、凭登记盖章后的复式处方在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购买的药品费用。
自费范围
一、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尿布、卫生纸、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产妇卫生费、产生访视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护工费、个人生活理科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
三、各种整容、矫形、减服及生活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洁、色斑牙治疗、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种家用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费;弹性绷带、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药枕、药垫、垫敷袋等。